三名中学生街头打死仇人 因不满18周岁获轻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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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1:27 兰州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姚智 通讯员潘志翔) 3名在校中学生,为逞一时之气联手将“仇人”当街打死。9月21日,记者从城关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曾引起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已作出一审判决。3名尚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因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且3人的家长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4万元,故获轻判,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4年、4年。 2004年9月4日22时,王明与几名同学相约到黄河大桥北花坛玩耍时,因琐事与朱某发
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3名被告人均为在校学生,由于缺乏法制教育,出于义气而走上了犯罪道路。通过庭审,3名被告人均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并当庭表示愿意悔过,重新做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明、李康、屈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确认。3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以被告人犯罪时尚未成年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符合此案事实,予以采纳,依法对3名被告人减轻处罚。考虑到三名被告人的亲属能够赔偿积极赔偿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对他们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同时结合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依照《刑法》,作出了一审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