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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单位解除合同 个人也可补养老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5:10 辽沈晚报

  本报讯 首席记者张健报道 沈阳市劳动局昨日出台规定,今后在未与原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个人可以自行补缴养老保险。此项政策将解决多年来困扰沈阳部分市民个人续保的一个重大难题。

  一段时间以来,单位没有能力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个人要自缴养老保险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关系。这使得一部分人有意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却又无计可施。

  昨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无缴费能力的企业”的在册职工,如果本人自愿,可在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参照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经养老中心核定后,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其收缴工作将由企业驻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收缴。

  通知对“无缴费能力的企业”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在2005年1至8月份内连续六个月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现在仍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此外,职工因为调转等原因,与原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新企业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在原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或在原企业到新企业中间中断的缴费,经养老保险中心认定后,欠缴或中断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参照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

  另讯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宣布,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延期至今年年底。因为原定本月底结束的养老费补缴工作,在大密度补缴人群的压力下无法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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