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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职工可参照个体参保者交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8:36 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朱峰实习生黄雪娇)9月20日记者获悉,经认定的困难企业职工可以自己缴养老保险金,不过要参照个体从业人员保险办法补缴,职工交费负担将大大减轻。

  日前,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困难企业职工自主交费政策进行进一步说明。通知中规定,经认定无交费能力的企业在册职工,若本人自愿,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可参照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经养老中心核定后,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经认定无交费能力的企业”是指在2005年1月至8月份内连续6个月没有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且现在仍无能力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另外,职工因调转等原因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在新企业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在原企业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或在原企业与新企业间中断缴费,经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认定后,其欠缴的或中断的养老保险费,可参照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

  此项规定实施后,困难企业职工想续保,就不得不替企业承担交费比例的难题将得到解决。按照规定,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为企业上月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20%,职工个人养老保险交费比例为上月个人工资收入的8%。而按照个体从业人员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比例为18%,交费基数为欠缴年度执行的市职工平均工资。如此算来,职工补缴保险费的负担大幅减轻。上述人员可以到驻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收缴。

  补充通知还对外埠在沈从业人员、农业户口从业人员的交费政策进行调整。此类人员如在沈阳市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从业期间按规定缴费,失业后继续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经本人申请,可以按照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交费。原政策中“必须投保五年以上”的规定被取消,投保年限不再受限制。其在两企业之间的间断时间可以按照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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