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单位无力缴费 职工可自续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9:14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 肖鸣镝)沈阳市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目前已达到140万人左右,但有部分已参保的职工却因单位无缴费能力致使参保缴费中断。

  今后,这部分职工不必再为参保中断担忧了。

  日前,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将养老保险政策“大门”进一步敞开,以集体形式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单位无力缴费的情况下可自行续保,以保证职工享受养老保障的基本权利。

  职工可按个体人员续保

  据悉,经认定为无缴费能力的企业在册职工,若本人自愿,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可参照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经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核定后,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通知》对“经认定为无缴费能力的企业”标准做了说明,即指在2005年1至8月份内连续6个月没有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且现在仍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这意味着,职工即使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仍可按个体从业人员的缴费标准补缴欠费。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比例为18%,缴费基数为欠缴年度执行的沈阳市职工平均工资。这部分职工可到驻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补缴欠费。

  外埠人员在沈续保无限制

  以前外埠人员在沈续保是有一定限制的,只有缴费5年以上的才有续保资格。

  《通知》对此调整为:“外埠在沈从业人员、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在沈阳市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从业期间按规定缴费,失业后继续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缴费。”

  《通知》明确指出,投保年限不再受5年限制,这部分人员在两企业之间的间断时间可按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

  同时,《通知》还规定,职工因调转等原因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在新企业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在原企业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或在原企业与新企业间中断缴费,经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认定后,其欠缴的或中断的养老保险费,可参照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

  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时间延了

  记者从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尚未补缴养老保险欠费的人员,办理补缴欠费业务的时间变得更宽裕了,沈阳征收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底线”由原定的2005年10月1日延至2006年1月1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