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不服工伤认定 法院判决认定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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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9:41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9月20日讯(实习生 潇婧 通讯员 翟乃荣)匡某在一石料厂打工时,被石料厂放炮崩起的飞石击中头部,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但石料厂不服提起诉讼。经过调查取证,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决厂家败诉,维持工伤认定。9月15日,该判决正式生效。 2004年3月5日,从日照来淄博打工的农民匡某到一石料厂打工。2004年4月,匡某上班时被放炮崩起的飞石击中头部,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后来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
石料厂认为匡某到石料厂工作时间不长,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劳务关系。双方应该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是错误的,请求法院撤消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书。 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虽然匡某与石料厂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另外,匡某是在石料厂工作时受伤,依据《劳动法》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此工伤认定正确。 此案立案后法院组成合议庭,认真调查取证,查看现尝询问证人,认为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关于匡某7级工伤的认定并无不当。尽管石料厂没有与匡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有关部门对飞石击中匡某头部的事故责任认定石料厂负全部责任。因此,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合法,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维持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关于匡某受伤系工伤的认定。 背景资料: 据查,2004年,张店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的100余件行政案件中,工伤确认案件就达20余起,占到了1/5,远远高于往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