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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名业主状告开发商逾期不办房产证终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0:5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22日电(李京华、郭晓)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后,迟迟拿不到房产所有权证,在多次催促未果的情况下,北京市海淀区罗庄南里宏嘉丽园的163名业主将北京华宇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163名业主逾期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违约金,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

  据了解,2001年前后,北京市的王女士等163名业主与北京华宇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位于海淀区罗庄南里宏嘉丽园的商品房。根据合同约定,华宇公司须在业主购房后协助其办理所购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合同签订后,几经业主们催促,开发商却始终未履行合同义务。当业主们得知,产权手续之所以未能及时办理,是因为华宇公司所建的部分房屋是违法建筑,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时,163名业主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华宇公司立即为其办理所购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依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作出了华宇公司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履行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并在逾期不履行的情况下支付赔偿金的判决。但华宇公司认为,开发商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是由于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的,于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等163名业主分别与华宇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华宇公司负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资料的义务。

  由于华宇公司在未取得加层建筑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建设,形成违法建设,致使其不能及时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导致购房者无法及时取得所购房屋的权属证明,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据此,一中院判决华宇公司须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购房者支付已付购房款的5%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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