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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他人买房款挥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4:15 今晚报

  本报讯一非法置业公司业主,在经营业务中,以替购房者办理房屋清贷业务为名,骗取首付款16万元。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罚金5万元。宣判后,该业主不服,于日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冯某,女,25岁,本市人。2004年10月,冯某在本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期间,结识了欲买本市南开区某小区房屋的李某。同年年底,冯某辞职,将李某买房业务带到
自己经营的安家置业公司(无营业执照)。今年1月6日,冯某在办理事主李某与卖房人张某间的房屋买卖业务中,以为事主李某办理房屋清贷事宜为名,骗取李某首付款人民币16万元。冯某将全部款项用于还债及挥霍,后事主报案,冯某闻讯逃逸。今年3月8日,冯某在本市静海县某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冯某的亲属、朋友为其退交赃款人民币12.5万元。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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