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剽窃案再起波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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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4:15 今晚报 | |||||||||
本报讯市语言学会因在网上发布本市某高校副教授沈履伟有剽窃行为的公开信,被其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就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河南大学教授周宝珠发现其作品《略论吕惠卿》被沈履伟全文剽窃,为维护著作权,周宝珠教授诉诸法律要求沈履伟及相关出版社承担责任。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前日和昨日连续两天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周宝珠教授诉称,他于1982年在《宋史研究论文集》中发表《略论吕惠卿》一文
在该案的首次庭审中,沈履伟的代理人表示,《求是集》出书时,沈履伟刚好在韩国讲学,出书事宜是由妻子代办的,但因妻子“是学医的,在医院工作”,才误将《略论吕惠卿》收入到《求是集》中,对此,沈履伟事先毫不知情。 该案的第二被告古籍出版社为洗清自身责任,则当庭提交了一份“当年交到出版社的《吕惠卿论》一文原始书稿”的证据。经对照发现,该书稿复印自周教授的《宋史研究论文集》,区别仅是“将原论文名《略论吕惠卿》和周宝珠教授的名字遮掩,用手写形式改题目为《吕惠卿论》”。 这一证据被提交后,法庭当即询问被告沈履伟的代理人:“这个标题是不是沈的笔体?”对方未能讲清。应原告方请求,法庭要求沈履伟次日亲自到庭说明情况并确认事实,遂宣布休庭。 在昨日的庭审中,沈履伟仍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古籍出版社则又向法庭提交了沈履伟在准备出书时送至该社的《求是集》原件(系复印稿),该证据显示此书中包括原告周教授《略论吕惠卿》一文,只是题目用手写形式改为《吕惠卿论》。对此,原告代理人认为“吕惠卿论”四个字系沈履伟所写。沈的夫人称这四个字是由她书写的。为此,沈的代理人提出对“吕惠卿论”四个字进行笔迹鉴定。合议庭同意进行笔迹鉴定。(孙启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