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施新的建筑节能监管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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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04:12 山西日报 | |||||||||
本报9月22日讯(记者张临山 实习生张谦)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定,责令改正,并将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这是记者今日从省建设厅新出台的节能监管办法中了解到的。
办法同时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标准进行施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者取消资质,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建设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办法还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注册执业人员、涉及建筑节能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做出了相关细则规定。 据省建设厅科设处的顼连斌处长介绍,节能监管办法主要是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我省从事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活动及建筑节能管理。 目前,我省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的节能设计标准,部分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实施的是节能65%的设计标准。(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张星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