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登记结婚 法院宣判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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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11:38 新华网 | |||||||||
新华网重庆9月23日电(张桂林、李在万)一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背着其家人与人登记结婚,女青年的母亲到法院申请宣告女儿婚姻无效,日前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一审宣判:支持原告的申请,判决女青年的婚姻无效,并予以解除。 女青年晓梅于2000年6月患上精神分裂症,2003年4月,经重庆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精神病三级”,此后一直在治疗中。今年春节后,晓梅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万州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的条件,被申请人晓梅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又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晓梅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女儿的婚姻无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两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予以解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