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 云南一“杀人嫌犯”终获无罪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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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14:01 新华网 | |||||||||
新华网云南频道9月23日电(胡鹏、秦晴)近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嫌故意杀人,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的文山州丘北县农民何家标作出了无罪的终审判决。 2002年7月3日9时许,丘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平寨乡板江村民委员会六桂下寨村村民何炳忠报案,称其妹何梅花被人毒死。经调查,何梅花的丈夫何家标被列为重要嫌疑人。何
文山州中院在一审中认定,被告人何家标因与何梅花夫妻关系恶化,怀疑何梅花怀的孩子不是他的,产生毒死何梅花的恶念。2002年7月2日上午,何家标趁何梅花到山上劳动,将毒鼠强倒入何梅花准备的饭中,致使何梅花中毒死亡。2003年10月17日,文山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家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家标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发回文山州中院重新审理。之后,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于2004年11月25日再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被告人何家标。文山州中院审理后,于2005年3月30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何家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何家标再次上诉称,与何梅花自结婚后关系和睦,没有在何梅花的饭中投毒,有罪供述及指认,均是被刑讯逼供而违心作出,要求二审宣告其无罪。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被告律师为何家标作了无罪辩护,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何家标有作案时间;何家标的作案动机不能服人;本案不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没有直接目睹作案过程的证人证言。 经云南省高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何梅花因食用拌有毒鼠强的米饭而中毒死亡的事实属实,但原判认定何家标投放毒鼠强杀害何梅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相关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取证程序上存有重大缺陷。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所供细节不详,缺乏印证,后又翻供,导致本案缺乏直接证据。 法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家标以投毒方法杀害其妻何梅花缺乏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亦不能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家标杀害其妻何梅花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上诉人何家标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据此,云南省高院近日作出判决:撤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家标无罪。(完)(云南频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