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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见偷窃 保安只喊不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06:59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董晓明 赵彬)本欢欢喜喜在超市购物,谁知4700元的现金被盗抢,而超市保安就近在咫尺。昨日中午,在西安市易初莲花长缨店,顾客张女士欲哭无泪,她认为超市保安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对她的损失负有责任。而超市值班经理称,超市保安已经迅速报警,他们只能配合警方侦破。

  顾客:被盗时保安就在眼前

  昨日上午12时许,顾客张女士在易初莲花长缨店二楼购物,因为计划购买家具和健身器材,张女士钱包里共装了10400元。

  就在张女士在蔬菜区选购物品时,感觉有人动她的包,她立刻回头,有一只手从她包里攥着钱已经拽了出来,她大喊一声,钱一下掉在地上。因为人很多,有人蹲下捡钱,张女士立刻进行阻止,一个穿黄色上衣的青年人已经抓了钱朝出口挤去。张女士大喊抓人,自己又不能追赶,因为钱撒在地上,她还要捡起来。

  据目击者讲,就在事发现场,有一名保安就站在那里,但他没有进行追赶,只是拿出对讲机喊了喊。张女士称,当时只要超市保安在出口进行堵截,盗贼就一定能抓住。但当她随后追赶到出口,却被告知没有抓到盗贼,超市已经报警,请张女士等候警方调查。

  张女士质问超市为什么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自己共损失4700元,认为超市要作出一定补偿。

  超市:保安不能“随意活动”

  昨日下午,易初莲花长缨店超市防损部一位负责人介绍,事发后执勤保安通知了各出口,保安在出口对顾客描述的盗贼进行了堵截,但是没有发现符合特征的人员通过。

  值班经理李博说,顾客遭到盗贼,他们立刻报警,警方及时赶到介入事件处理。他们会配合警方提供现场录像、当事人相关证据等。但在警方没有侦破案件之前,他们不能给顾客提供补偿措施。

  那么在事发后现场保安为什么没有及时追赶,超市称他们的保安按片区负责,不方便“随意活动”。

  专家:超市负有连带责任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科负责人傅之秦副主任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顾客到消费服务场所消费,经营者有安全管理的义务。当出现第三者侵害消费者时,服务场所应当在自己最大的防护措施内保护消费者。在这起事件中,给顾客造成了损失,超市应当负连带责任。

  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郭涵律师认为,超市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具体承担多少要看超市在采取防护措施时是否尽力,措施是否积极。消费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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