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丈夫向囚犯妻子提出离婚法院认为感情并未彻底破裂 判决不准离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08:41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9月21日讯(记者 林莹通讯员符琼莲)记者今天从省法援中心获悉,该中心近日成功地为某监狱一名服刑人员因离婚涉及子女抚养案实施了法律援助,保障了监狱服刑人员的权益。

  女囚面对丈夫离婚诉讼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02年6月,服刑人员阿兰(化名)因触犯刑律被逮捕后判处有期徒刑4年。就在她服刑期间,2005年2月,她的丈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她因此十分烦恼。监狱得知这一情况后,帮助她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法援中心收到申请后进行认真的调查,审核后,决定给她提供法律援助,并指定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张辉作为该案的代理人。张律师在会见了阿兰以及走访有关人员,充分了解夫妻感情状况等问题后向法庭提出自己的代理意见,根据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条款,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切实解决阿兰在服刑期间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刑满释放后的住所以及抚养问题。

  离婚判决应有利劳改人员

  代理人在法庭上称,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一被判刑,并不是法定的必须判决离婚情形,而且阿兰因罪获刑后,她丈夫也经常前来探监,因此丈夫向法庭诉求没有夫妻感情请求离婚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其次,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因一方劳改对方提出离婚的,应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考虑有利于劳改人员的改造,以及刑期长短和罪行的性质等情况,予以处理。对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刑期不长的,应尽量做和好工作,经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阿兰夫妇自结婚以来,其丈夫不但有固定工资收入,而且还做生意另有不菲收入,并且在定安老家还有母子三人一直居住的房子,因此假如法院要判决离婚,就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保子女的抚养以及阿兰今后的住所等问题。

  在该案件诉讼中阿兰的丈夫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进行举证,也没有提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费等问题。

  判决:20年夫妻情不应断绝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阿兰夫妇婚姻基础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长达20多年,已经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并已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虽然阿兰被处以刑罚,但经过教育改造已经好转,而且阿兰多次表示愿意挽救家庭,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因此判决不准离婚。案件判决后阿兰十分感动从监狱里寄出了感谢信。

  作者:林莹 符琼莲

  (来源:南国都市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