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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司机被判刑赔巨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11:46 今晚报

  本报讯一男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车辆与前车相撞,致一名乘车人当场死亡,事发后,该男子因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此同时,被害人家属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由于肇事车辆经历了一次转租,所以民事部分的争议颇大。两审之后,法院最终判令肇事司机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39万余元,车辆所有人及实际出租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1月1日7时许,陈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大货车,沿东丽区卫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外环线津汉公路口西侧200米处时,因在车内点烟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致使其所驾车辆与前车尾部相撞,造成乘车人刘某当场死亡。后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对陈某提起公诉,被害人刘某家属也由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及该车的所有人、承租人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刘某不满周岁幼子的抚育费及年过花甲母亲的抚养费等各项损失47.6万余元。

  东丽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陈某犯罪事实予以认定,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对于该案涉及的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另查明,肇事大货车为本市某工厂所有。2003年12月10日,该厂与本厂职工冯某签订了租赁该车的协议。冯某租赁该车后,雇用陈某开车为浴池送水,每月工资为800元。其间,冯某又将该车租给陈某,双方口头约定,由陈某用该车免费为冯某提供浴池用水,不再领取工资,以此折抵租赁费用,该车由陈某使用。

  案件审理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肇事车辆所有人本市某工厂对所属车辆肇事后,是否负有责任的问题上。该厂认为,其与冯某签订的租赁协议明确规定,冯某租用该车后不得转租,由于冯某违反协议转租给陈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应由冯某与陈某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某是肇事车辆的实际出租人,被告人陈某驾驶租赁的车辆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冯某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工厂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某工厂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车辆为该工厂所有,该厂在不具有将本单位生产用车租赁给他人的资质情况下,为获取利益将车出租,导致了工厂对该车的失控,从而不能认真履行对车辆安全性能的监管职责。因此,该工厂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联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启明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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