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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鸥”胜诉 “金鸥”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11:46 今晚报

  本报讯本报7月2日报道的《“海鸥”诉“金鸥”商标侵权》一案,日前由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海鸥手表(集团)公司合法诉请依法获得支持,同时,法院认定“海鸥”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海鸥手表(集团)公司是“SEA—GULL”及图形组合商标、“海鸥”及汉语拼音和图形组合商标、“GOLDSEA—GULL”及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原告前身系天津手表厂,1992年组建为现集团公司,其生产的“海鸥”牌手表于1979年10月、1992年9月两度被评为天津市著名商标,“SEA—GULL”及图商标于1999年12月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原告多年来对“SEA—GULL”及图商标、“海鸥”及图商标进行了大量、广泛的宣传,使“海鸥”牌手表进一步扩大了知名度。“海鸥”牌手表在全国很多地区销售,广为消费者知晓。

  被告于2003年3月成立,其三位股东原均系原告下属销售公司的员工。去年8月26日,原告向天津市公证处申请,对被告产品宣传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公证内容表明,被告在其网站宣传网页中,在其企业名称旁边和手表表盘正上方均印有“GOLDGULL”及图形组合的标志。其中两款表的外观结构相同,在表盘内影处均标有“SEAGULL WATERRESIST”(中文:海鸥防水)。

  法庭上,被告承认曾向原告购买过表芯、表壳、表头,并销售过带有其他图标的手表,涉案侵权标志未经注册,但双方仍存在诸多争议焦点,主要为涉案标志是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及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经庭审质证,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对“SEA—GULL”及图商标、“海鸥”及图商标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原告持续使用多年,并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海鸥”牌手表在国内外展销活动中多次获奖,在全国范围内已广为消费者知晓。根据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法院认定上述商标为驰名商标。其次,被告使用的涉案侵权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从整体比对和对主要部分进行比对,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到图形的整体构成要素近似。二者都使用在相同商品上,造成原被告产品之间的混淆。因此,被告使用的该商标应确认为侵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金鸥表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海鸥手表(集团)公司“SEA—GULL”及图商标、“海鸥”及图商标、“GOLDSEA—GULL”及图商标的行为,并赔偿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孙启明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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