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卖”了自己亲人的居住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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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07:37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记者忻意)刘某与外婆常年住在舅舅承租的一间公房内,却被素不相识的黄某要求迁出房屋。原来,舅舅卢某因急用钱,未经她们同意就私刻图章将房屋转给肖某,后肖某又转让给黄某。日前,杨浦法院判决两次转让房屋合同无效,卢、肖各自退钱,房屋仍归原主。 刘某和外婆一直居住在杨浦区风城三村的一间公房内,承租人是刘小姐的舅舅卢先
法庭上卢某解释,2002年底,由于赌博失利急需用钱,向肖某的姑姑借5.5万元应急,并讲定将自己的承租房抵押给肖某。为此,他偷走了外甥女和母亲的身份证,私刻了两人的印章交给肖某。而肖某辩称,她是通过正当、有偿方式取得房屋,对卢某私刻印章之事并不知情。第三人黄某也称自己是善意、有偿(花了10万元)取得的房屋,买房前自己并没有看过房子。法官注意到,刘某及外婆的户籍关系也已被卢某转走。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卢某是房屋的承租人,但他在未征得同住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肖某签订承租权转让合同,并私刻了同住人的印章加盖在“同住成年人意见书”上,侵犯了同住人的合法居住权,故他与肖某签订的合同无效,肖某事后领取的《租用公房凭证》亦属无效。肖某后又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黄某,黄某对房屋居住状况并未充分了解,也存有过错,不构成善意取得,故与肖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亦属无效合同。法院判决,系争房屋恢复为卢某承租,卢某退还肖某5.5万元,肖某退还黄某1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