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蓝领”,让人刮目相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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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10:45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姜艳秋 实习生丁颖磊 通讯员冯兆君)昨天市劳动和保障局公布了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 据介绍,本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颁发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所获“双证”,作为其就业和确定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技师评聘考核时可免试理论部分。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优秀毕业生,符合技师评聘条件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可免试,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批准后,可直接获得技师资格证书。在技工学校担任实习指导老师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评审一级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时,其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可作为破格申报条件。 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1、该生入学前为技工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制在两年以上的,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业资格的,其试用期工资待遇由企业自定。试用期满后,继续履行合同的,按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在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其工资待遇,参照大专毕业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2、在职职工参加高级技工学校学习的,毕业后同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回原单位工作的,可参照本企业同期参加工作的同岗位大专毕业生工资待遇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1、入学前为技工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制在两年以上的,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业资格的,其试用期、见习期的年限及见习期的工资、定级工资均按其工作岗位参照大专毕业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2、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毕业后同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如原工资低于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待遇,可执行大专毕业生工资待遇;如高于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待遇,按原工资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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