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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0:00 温州都市报

  问:在申报期内没有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如何办理退(免)税申报?

  市国家税务局答:出口商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若尚未到期结汇的,除政策明确规定必须同时提供的外,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机关予以受理退(免)税申报。但出口商必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属于远期收汇的,申报出口货物退
(免)税时须提供《远期结汇证明》,并须在收汇核销约定期限内办理收汇核销。出口商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该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或追缴已退税款,同时按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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