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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生首例隐瞒家属切割病死者尸体的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0:5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现年32岁的翁冬耘是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人。2002年底她生下了一个女孩,取名小花。

  小花6个月大的时候,翁冬耘发现孩子吃得少,排泄也少,且无精打采。于是翁冬耘带着孩子到县、省医院检查,诊断结果均为“肝脏脂肪代谢性障碍”。万分焦急的翁冬耘从网上看到一则消息,上海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有一位姓顾的教授专门诊治这种玻于是,夫妇
俩决定到上海为小花治玻

  2004年3月26日,救护车载着小花驶入医院,当时小花的病情已十分严重,被送进了重症监护室治疗。隔日,小花的病情稍有好转后,被转入了普通病房。

  但就在3月28日一早,当翁冬耘到医院看女儿时,病床上却没有了小花的身影,一位护士看到她后说:“孩子好像不行了,快去见最后一面吧……”

  小花最终没有抢救过来,才一岁多就离开了人世。一

  翁冬耘和她的丈夫为此悲痛不已。

  不想让妻子再触景伤情,翁冬耘的丈夫和医院签订了“同意委托医院火化”的协议,并接受了医院“尸体送到火葬场后不看、不要骨灰”的条款后,带着悲伤,夫妇俩离开了上海。

  可就在他们临上火车前的半个小时,一个电话打到了翁冬耘的手机上。一个自称姓顾的医生问他们到了哪里,并说他会想尽一切办法探究清楚小花的死因。

  接过这个电话,翁冬耘突然心神不安起来。她想,当初到上海就是奔着顾医生来的,但在医院却没有见到他。现在女儿走了,他怎么突然打来了电话?

  翁冬耘越想越疑惑,顾医生的话好像隐含着什么又让她猜不透。在火车的隆隆声中,翁冬耘甚至感觉到小花在哭,在叫妈妈。此时列车已驶进嘉兴站,翁冬耘不顾一切地跳上了站台,她要乘车赶回上海。丈夫只好陪她一起下了火车。

  到了医院,翁冬耘直奔医院太平间。她对太平间的管理人员说,想再看女儿一眼,要求管理员打开冷藏室的门。小花父母的突然出现,着实让管理员感到意外。管理员将他们夫妇挡在了太平间的门外,说:“那个小孩的尸体昨天就已经火化了,你们还来看什么?”管理员的搪塞让翁冬耘夫妇感到疑惑:自己早晨离开医院时还看过女儿的尸体,怎么会说“昨天”就火化了呢?医院领导接到电话后也赶来劝阻,不同意他们看孩子。但看到翁冬耘不看孩子最后一眼绝不离开的样子,一个医院的负责人只好点了头:“让他们进去吧。”二

  小花的尸体被拉出了冷藏柜,小花的衣服扣子全解开着,胸腹裸露在外,上面还有一团纱布,血水从纱布上向外渗出来———小花的尸体被解剖了!翁冬耘哭着问医院的负责人:“你们怎么能这么做?”说完就瘫倒在了地上。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是:肝脏隔面近下缘处2.7×1.8×3.5cm缺损,右小腿屈侧部分肌肉缺损。也就是说,小花死亡之后,她的肝脏和小腿部分的肌肉被割走了。

  就在警方进行调查时,医院的顾医生主动承认,小花的尸体是他切割的。顾医生解释说,他解剖小花的尸体,完全是为了了解孩子死亡的原因。

  对于小花尸体未经家属同意被切割一事,杨浦公安分局经过认真调查,也作出了认定:“当事人(顾医生)主观上是为了查明病因,而经过鉴定,他在孩子的尸体上调取了微量组织。”公安机关认定顾医生没有犯罪的故意,属情节轻微,故不予立案。三

  但翁冬耘认为顾医生切割小花尸体的行为是违法的。她认为在没有经过她和他丈夫允许的情况下,顾医生和医院都无权擅自解剖他们女儿的尸体。

  对此,顾医生的解释是,给翁冬耘打电话时,实际上是在尽告之的义务。只是考虑孩子父母心理的承受能力他才没有直说,但暗示已十分明确,即采取解剖的方法对死者进行诊断。顾医生承认,他没有按照医院的规定,在死者直系亲属签字同意后才做这个工作。他说医院规定,对死因不清或者有科研价值的尸体进行病理诊断或检测,必须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

  今年2月28日,翁冬耘作为原告,将上海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作为第一被告,顾医生作为第二被告告上了杨浦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夫妇俩同时要求医院及顾医生向他们赔礼道歉,赔偿律师代理费8000元。四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医生未经死者家属同意,擅自切割尸体组织,且有可能非法利用,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作为医院在此次事件中未尽管理责任,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院方表示,医生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是出于善意的医疗研究的目的,其行为也属于职务行为,不应由医生自身承担民事责任。医院的责任在于管理失控,医院表示愿意对死者亲属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并承担未经许可擅自切割尸体部分组织而侵犯原告权益的民事责任。

  7月5日,上海杨浦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顾医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应当由医生承担民事责任。医院未经允许切割尸体,其行为属于伤害死者亲属感情并侵犯其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并根据医院实施上述切割尸体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侵权的手段等因素作出判决,被告方医院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鉴定费30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本文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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