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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煤矿安全事故频发根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2:58 舜网-济南日报

  据报道,2005年7月11日,新疆阜康神龙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0余人死亡。国务院新疆阜康“7.1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组长李毅中说:这样的“三无”煤矿早应停产整顿,但却缺乏必要的监管,使其不但没有停产整顿,反而变本加厉地开采,这要追究有关监管、监察部门的责任,还要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等不正之风,对那些违法人员要依法严惩。

  在以往的事故中,我们查处的监管、监察部门的干部还少吗?可为什么达不到以儆效尤的效果呢?

  几乎谁都知道,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矿主们不顾国家法令,草菅人命,疯狂生产是因为有暴利可图,是强大的利益推动的结果。所以,处理矿难事故时只把处理的重点放在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和领导的腐败行为上是远远不够的,虽然这样处理大众易于接受,又能抚慰受害者的心灵和大众的情绪,但是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矿难的发生。因为只要利润足够大,矿主们绕开监管的办法就足够多。

  因此必须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矿难的发生。

  围绕煤矿生产利益攸关的三方是:

  一、矿主。这是在煤矿开采中最积极的一方,也是得利最大的一方。巨额的利润对矿主有极大的诱惑力,他当然愿意加紧生产,同时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他对安全设施等“非生产性”开支当然是能省则省了。所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矿主是矿难事故频发的罪魁祸首。

  二、当地政府。既代表国家执行相关的法令、政策,又与煤矿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例如煤矿开采形成的税收、GDP、就业率等,都与当地官员政绩、升迁等切身利益有直接的关系。他们是最矛盾的一方,不断地在国家法令和自己的切身利益之间找着平衡点。

  三、煤矿工人。特别是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中生产的工人,是最无奈、最可怜的一方。他们是极弱势群体,明明知道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也要下井工作,因为不执行矿主的命令就可能丢掉工作,如果不在这种极危险的地方工作,或是煤矿停产他们就没有饭吃。

  因此,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只是简单地进行停产整顿,三方都有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所以要从根本上治理煤矿的安全生产问题,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加强监管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合理的调整三方的利益关系:

  一、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煤矿主要要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措施让他无利可图,直至倾家荡产。因为不让他倾家荡产,他就会让很多人家破人亡。

  二、对于煤矿工人,要让他不能因为安全问题停产而受到损失。例如,可以在因为安全问题停产期间,责令矿主照发工资,甚至将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煤矿财产强制拍卖,用于遣散、安置工人。另外,还要鼓励煤矿工人对有安全问题的煤矿进行举报。只有消除煤矿工人的后顾之忧,才能使他们真正关心安全生产,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矿难事故的发生。

  三、对因为煤矿停产、关闭造成财政困难的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通讯员 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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