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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4:43 深圳特区报

  所谓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在公务活动中,如有人实施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即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在“清无”行动中,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对非法经营活动所采取的查封取缔行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即属于公务行为。因此,如有人对“清无”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实施阻碍,即构成了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行为肯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分别处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对妨害公务行为该给予治安处罚或是刑事处罚,其主要标准是以是否实施暴力或威胁行为来区别。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即构成妨害公务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怎么理解暴力和威胁的具体内容呢?所谓暴力,是指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进行袭击或人身强制,致使其无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所谓威胁,是指进行精神上的恐吓,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无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妨害公务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以罗湖在最近依法逮捕的四名东门暴力抗法者为例,该四人明知联合执法队员是正在履行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还袭击了他们,导致多名执法队员受伤,抗法事实比较恶劣,触犯了刑法,妨害了公务,因此被依法逮捕;之后,检察院可向法院起诉,追究这四人的刑事责任。

  在“清无”中,如果行为人只是以一般的争吵,纠缠或撕扯封条等方法,给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履行职责造成一定的影响的,一般不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可视情况,由公安机关对其给予治安处罚。——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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