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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违纪违法追究领导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5:4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杨元禄)“泸州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办法对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其中,领导班子集体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班子成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
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工作失察,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责任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违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将追究领导责任。连续两年被考评为“三等单位”的,其正职领导干部应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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