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用餐时汽车被盗,孰之过? 法庭调解:酒店补偿失主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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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8:54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驾车至酒店用餐,将车停放于酒店保安指定的泊位上,餐毕却发现车已被盗。司机向酒店索赔未果后,将其告上法庭。昨据崇安区法院透露: 此案经调解已结案,被告酒店一次性支付原告车辆补偿款28694元。 据法院透露:去年底,来自苏州的张某驾驶桑塔纳轿车前往锡城某酒店用餐,将车停
由于该车是张某从租赁公司租来的,车被盗后,他只得向租赁公司赔偿了55000多元。张某认为:自己在接受酒店用餐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既然自己的车停放在了酒店保安指定的停车位置,对方就应对车负有保管义务。然而由于酒店管理上的疏忽,导致了该车被盗,对方理所当然要对所丢车辆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张某就赔偿一事与酒店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果,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 被告酒店满腹委屈,辩称张某停车的场地属某建材市场,自己的保安只是为了方便客户、疏导停车秩序才向张某指了一下空的停车位,且张某停车是免费的,自己与其并未成立车辆保管关系,不负保管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原被告两方达成调解: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车辆补偿款28694元。法官提醒:类似的事情在锡城并不鲜见。精明的酒店管理者今后要对此类关系到顾客财产安全的问题更加重视,并采取严密的安保措施。(陶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