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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孩弃学与26岁男青年私奔并发生关系(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10:56 贵州都市报
12岁女孩弃学与26岁男青年私奔并发生关系(图)

玉婷正在接受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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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岁的少女玉婷(化名)家住鸭池河畔的一个普通村庄。今年9月初,刚上初一的她私下和同村26岁的男青年付某约好去浙江某市打工。随后,两人来到了浙江,在付某的亲戚家里,玉婷遭到了付某的强暴。可事后,小女孩竟称她爱付某,她不愿追究他的责任。

  晴天霹雳 女儿突然不见了

  从清镇驾车去玉婷家所在的村子,记者花了近4个小时,其中很长一段是山路。同行的向导告诉记者,村里的人一般很少外出,如果去最近的乡镇赶集,步行的话,要三四个小时。玉婷家住的房子是用土砖和石头砌的,房顶上一半盖的是茅草,一半是石棉瓦。玉婷的爸爸和妈妈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看见记者前来采访,两人都有点不知所措,相互推让着,谁也不敢回答记者的提问。最后还是玉婷的爸爸站出来向记者介绍情况。

  据玉婷的爸爸介绍,玉婷是他的长女,今年才12岁。下边还有一个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弟弟。今年8月,玉婷小学毕业并顺利的升上了初中。9月初,他们送女儿到离家有2小时路程的中学报了名。开学后,女儿每天早上出发去学校上课,晚上才回家。有时候,女儿还帮家里放牛料理一些家务。9月2日,玉婷没有回家,他们以为女儿去外婆家了,也没过问。9月4日,同村的村民吴某告诉他们说,玉婷于3日晚打电话说,她已经到贵阳了,准备前往浙江

义乌打工。

  玉婷的妈妈哭着说,当时她吓傻了,不知道贵阳到底在哪,离他们有多远。在其他村民的建议下,他们拿着女儿打来的那个电话号码,来到了乡里的派出所报了案。经过派出所的民警联系,他们拨通了女儿打来的那个电话。接电话的人是同村男青年付某在贵阳的表哥,他告诉民警,是有一个小女孩和付某在一起,不过已经出发去浙江义乌打工了。

  回到村子后,他们夫妻俩找到了付某在村子里当村民组长的父亲,并和付某的父亲一起来到了乡派出所,商量怎么把玉婷找回来。几天后,付某的父亲从贵阳火车站将玉婷接回乡里。在乡派出所作相关笔录时,玉婷说她在浙江期间曾被付某“欺负”过。派出所随即安排玉婷到医院进行了妇科检查。

  弃学“私奔” 因为喜欢他

  在记者采访玉婷的父母时,她一直站在旁边,当父母记不起一些细节时,她还不时的插上两句话。随后,记者单独采访了玉婷。

  说起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小姑娘表现得异常的冷静与成熟。没待记者开口,她便说:“没关系的,你们想问什么就问什么吧,我都回答!”

  “其实我出去打工是自己和付某约好了的,我成绩不好,也不想读书,我想离开这个地方。”玉婷说。据她介绍,一直以来,付某对她都很好。大约在2个月前,她觉得自己已经“爱”上了付某。9月1日晚上,她和付某商量,决定9月2日早上在学校门口会合,然后前往贵阳再坐火车去浙江义乌打工。

  当天,两人乘车到达贵阳后,找到了付某在贵阳三桥附近的一个表哥。两人在表哥家住了一宿。9月3日,付某买好了前往浙江义乌的火车票,打算晚上出发。出发前,她借用了付某表哥的

小灵通给村里装有电话的村民吴某打了个电话,让其转告父母,以免他们担心。当晚,他们就登上了前往义乌的火车。

  9月5日,玉婷和付某到达了浙江义乌,晚上就住在了付某在义乌的一个姐姐家里。随后的几天,付某都出去给玉婷找工作,但一直都没找到合适的工作。9月8日,她和付某一起,拨打了付某的爸爸的手机。在电话里,她听见付某的爸爸很生气,坚决要付某把她送回贵阳来。当天下午,付某就给她买了回贵阳的火车票,把她送上火车。到达贵阳时,付某的父亲已经在火车站出站口等她了。

  玉婷很坦然地告诉记者,她很喜欢付某,所以才同意跟付某走。到达义乌后,每天晚上,她都和付某睡在一起。“到达义乌的第二天晚上,付某就脱光了我的衣裤,欺负了我,我当时没有反抗,因为我既然答应跟他一起出去,就作好思想准备了。而后,我还笑着问他愿不愿意负责,他说他愿意。”玉婷说。

  采访中,玉婷一再强调付某对她好。记者要她举个例子,她沉思了半天,说:“我和他一起上山放牛时,我家的牛到处乱跑,他每次都帮我围牛。”当听说公安机关可能要追究付某的责任时,玉婷坚决地告诉记者,她不同意任何人追究付某的责任,包括她自己的家人。

  付某家人:他们是在“恋爱”

  据了解,自玉婷走后,付某也从浙江回到了村里。在村民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了付某家里。家里只有付某的妈妈一个人,面对记者的询问,付某的妈妈表示什么都不知道。记者只得拨打了付某父亲的手机。

  付某的父亲告诉记者,他儿子回来的第二天,乡派出所的民警就来找过,但是儿子已经跑出去了。这几天,他们一家人都在鸭池河的周围寻找,可是仍然没有任何消息。付某的爸爸告诉记者,他儿子是1979年出生的。他们也知道付某和玉婷在相好,可是小姑娘的年龄太小,他们也不是很赞成。

  在乡派出所里,该所的龙指导员告诉记者,他们正在按照相关规定,对此事进行调查。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本条第二款对奸淫幼女罪及其处罚作了规定。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本罪应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行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依照本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作者:任勇 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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