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毕玉玺之子移赃判3缓3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00:42 新京报

  帮助父亲转移30万美元赃款,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毕玉玺之子移赃判3缓3

  毕波在庭审现常通讯员 郭京霞 摄

  本报讯(记者 李欣悦)昨日,原首发公司董事长毕玉玺之子毕波被认定犯有转移赃物罪,在一中院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是毕玉玺以及其妻王学英相继获刑后,毕家第三位接受刑事审判的人。

  因为之前已经被取保候审,昨日一早,毕波和姐姐、姐夫一同来到了法院。旁听席上是毕玉玺的女儿、女婿两人。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毕波没有提出异议。他承认在2004年4月间,尽管明知存入汇丰银行借记卡中的30万美元系姜亨利(北京班森华扬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代理人)给父亲毕玉玺的贿赂,且父亲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但还是在其父授意下,将存有该款的汇丰银行借记卡转移至姜亨利处保存。

  案发后,在司法机关的要求下,毕波通过电子网络将该笔赃款划入侦查机关指定的账户,上缴国库。

  此前毕玉玺对这笔钱也有说明,他说自己明知姜亨利与姜沿平是兄弟,姜亨利所在的北京班森华扬公司与姜沿平任职的北京云星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做生意违反了单位的有关规定,但他作为领导对此未提出反对意见,而是予以默认。姜亨利为表示感谢,将30万美元先后汇入毕波在英国的账户内。为此,姜亨利特意以Csste美国有限公司总裁的名义签署了一份授权毕波在英国为其开办、管理Csste美国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的虚假授权委托书,欲将美元30万元转入该公司,以逃避法律制裁,后因该公司未设立银行账户,该款被毕波转入银行卡内带回国。

  毕玉玺说,他告诉过儿子这笔款的性质。去年3、4月间,自己在接受调查期间,又让儿子将银行卡及虚假委托协议、公司注册文件等交给姜亨利保存,并让姜亨利在收条上倒签日期,后又指使儿子将收条退还姜亨利。

  法院认为,毕波的行为已构成转移赃物罪,鉴于其到案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涉案赃款已被追缴,且所犯罪行的法定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适用缓刑不至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宣判后,当法官问及是否要上诉,毕波表示商量一下,转身来到了姐姐姐夫身边,几个人小声说了几句话,然后毕波在判决书上签了字,没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链接

  3月16日,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毕玉玺被法院认定犯有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8月25日,毕玉玺之妻王学英因犯受贿罪,被一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