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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卖给未成年人 买卖白做 法院判手机店返还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01:41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彭信琼通讯员范静)直接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商家有无责任?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一起由于未成年人购买手机而引发的买卖纠纷案,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15岁的赵某是海淀区某中学的初三学生,2004年,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北京某通讯设备公司购买了“南方高科”手机1部,并一起购买了充电器、电池等配套用品,共支付货款1200元。但是手机在使用中经常出现质量问题,后经检查,手机的主板已
出现故障,导致手机根本无法使用。赵某的家长认为赵同学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均不相适应,遂将该通讯设备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赵某与通讯设备公司间所形成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赔偿经济损失20元。

  被告方通讯设备公司在庭上认为:在整个买卖及维修过程中,公司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年仅15岁的赵某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难以做出相应的预见。1200元购买手机,对一个无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标的数额也过大。为此,法院判定赵同学与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赵同学将所购买手机及相关配件返还通讯设备公司,通讯设备公司返还赵同学购机货款人民币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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