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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长收钱后将强奸犯私放回家被判刑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05:0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漯河讯 昨日,记者从临颍县检察院获悉,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派出所所长徇私枉法案件,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徇私枉法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4月20日,临颍县检察院渎检科接群众举报,称该县石桥乡派出所所长张某擅自将一网上追逃犯从网上撤下,并在该逃犯落网后将其私放回家。

  接到举报后,渎检科迅速查明案件事实:2001年3月2日,石桥乡岳庄村发生一起强奸、投毒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外逃,临颍县警方遂将王某列为网上追逃犯。2004年10月,郑州铁路公安处某派出所民警郭某找到张某,称在逃嫌犯王某是其战友的弟弟,想回来投案自首,看能否交些钱放人,张某同意了此事。

  2004年11月19日,王某到石桥派出所投案,并将5000元交给张某,张某未对王某办理任何手续,就和派出所指导员到临颍县公安局给王某办了撤网手续。

  因被害人潘某及其家人多次反映,2005年3月,临颍县警方重新对王某强奸案进行侦查,并于今年4月对其刑事拘留,今年8月,王某被临颍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而身为派出所所长的张某却逍遥法外。

  临颍县检察院侦查后认为,张某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首席记者 刘广超 通讯员 张义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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