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没系安全带被罚一司机状告交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06:32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在驾车过程中不系安全带被罚,似乎是件合情、合理又合法的事情,但北京康达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张国祥律师却不这样认为。9月18日,张律师因不系安全带被交警开出罚单,但他却认为在市内驾驶不系安全带只算是“不良习惯”,处罚并无依据。为此,张律师将交警告上了法庭。目前,市南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9月18日上午9时许,张律师驾车行至江西路与云霄路交界处时,市南交警大队交警
以其“未扎安全带”为由开出了《处罚决定书》,罚款100元并扣1分,处罚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我不否认,我当时确实没有系安全带。”张律师事后告诉记者,“但我认为交警部门对‘不系安全带’的行为做出处罚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我国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没有对‘不系安全带’做出强制性的规定。”自称已经研究过所有相关法律条文的张律师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只规定“机动车行使时,驾驶人、乘车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但应按照什么样的规定呢?目前国内并没有关于驾驶员系安全带的实施细则予以解释,也不能想当然地将其理解为“必须系安全带”。

  为此,张律师以交警部门对其做出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市南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其做出的处罚决定。9月23日,市南区人民法院向张律师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采访中,张律师表示自己对打赢这场官司很有信心,并语出惊人:“我曾经成功地进行过一次相同的行政复议。”

  据介绍,今年6月16日上午11时许,张律师驾车行驶到四方区重庆南路与长沙路的拐弯处时,被交警拦下。四方区交警大队执法人员以‘不系安全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由对其开出了050191849号《处罚决定书》,罚款50元。

  6月23日,张律师以处罚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6月28日,张律师拿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交警部门针对张律师的复议申请,做出了撤销050191849号《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张律师提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1992年11月公安部颁布的《关于驾驶和使用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被废止,废止说明在公安部的网站上可以查到。因此,至少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不系安全带”的行为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个不太好的驾车习惯,根本不构成违法。

  9月26日下午,针对张律师提出的情况,市交警支队秩序处宋处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他们未收到具体情况的汇报。但他认为,交警部门对张律师驾车过程中“不系安全带”的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依据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五十一条及第九十条。而据记者了解,全国大部分地方的交警部门都对“不系安全带”进行着相似的处罚。

  交警部门一位负责人还表示,不少司机认为,在市内行驶过程中距离短,速度慢,因此使用安全带的意义不大。但从交警部门勘查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来看,因不系安全带出现的伤亡事故在总事故中占了三成以上。

  专家指出,安全带被称为汽车的“生命线”,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遇到意外情况实施紧急制动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安全带有缓冲作用,能吸收大量的撞击能量,化解巨大的惯性力,减轻驾乘人员的伤害程度。汽车事故调查表明,在发生正面撞车时,如果系了安全带,可使死亡率减少57%,侧面撞车时可减少44%,翻车时可减少80%。

  “不系安全带并不是什么好事1张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多次强调,那他为什么会提起这次诉讼呢?9月26日,记者与张律师进行了对话。 记者:“你认为驾驶时应该系安全带吗?”

  张律师:“不系安全带驾驶确实并非好习惯,因此我一般驾驶时都会系上安全带。”

  记者:“既然你也认为不系安全带并非好习惯,为什么会提起这次行政诉讼?”

  张律师:“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更加遵守并且尊重法律。提起这起诉讼并非号召大家不系安全带,而是希望通过这次诉讼尽快完善法律细则。毕竟不好的习惯不应该像违法行为一样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

  本报记者胡进宇姜瑞胜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