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烟熏人,5居民状告楼下酒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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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06:4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山佳 高铤 记者 殷学兵)认为楼下酒楼的油烟、噪声、热浪等扰民,5居民前不久将这家酒楼告上法院,要求排除妨碍,并索要精神赔偿。日前,玄武区法院已受理此案。陶某等5位居民家住玄武区红山路某小区同一幢楼。他们在诉状中称,几年前,个体业主阮某在未听取该小区其他居民意见的情况下,在该幢105室开起小酒楼。至此,陶某等5位居民的正常生活被打乱。首先,阮某的小酒楼,因没有较好的油烟排污处理设施,使得楼上居民每天都饱受油烟侵害之苦。陶某说,他家连窗子都不敢开,晒在外
“环境相邻权”不得侵害 昨天,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军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此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相邻权纠纷。环境相邻权是从相邻权延伸出来的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它是现在居民对高层次居住生活的追求。李亚军称,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环境相邻权,是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它是基于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加剧和人们追求高层次的生活需求而提出的法律概念,是传统的相邻权的延伸。对环境相邻权的侵害,主要指噪音、震动、大气污染、水污染、恶臭以及日照、通风、眺望等不可量物对相邻方的侵害。李亚军说,《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编辑 暴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