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放火来出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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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08:54 金豹网-锦州日报 | |||||||||
一个为解气,一个为泄愤,两人不约而同想到了放火,自以为出了口恶气,不料,双双站到被告席上,面对无法挽回的牢狱之灾,二人方才后悔莫及,参加旁听的群众也议论纷纷,连称二人“不值得”。日前,北宁市法院对两起放火案集中进行了宣判,两名被告人张国君、任希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5年。 39岁的张国君是北宁市高山子镇一农民,8年前与王某未婚同居至今,现在王某姐家借
另一起纵火案发生在2005年3月11日。当天早上,北宁市某村农民任希华来到邻居刚某家,闲聊中与刚某言语不和发生争吵。晚上18时许,刚某酒后来到任希华家扬言要整死他,并用砖将其头部打伤。任希华在家人的劝说下,强忍一时,到了晚上22时许,他悄悄携带铁撬棍来到刚某家中欲复仇,不料进屋后便被发觉,不仅撬棍被刚某抢下,还被其打伤。刚某欲带任希华去派出所解决,未能如愿,便把他锁在院中,自己拿了撬棍出去找人。此时的任希华气愤难平,见屋内停放着刚某的富士达100摩托车,上前把车推倒,汽油自油箱中流出,任希华取来火柴便把汽油点着了……这场火将刚某家的摩托车、4间房子烧坏,院内的两间猪舍和玉米秸和西邻刘家院内6亩地的玉米秸烧毁,经估价,任希华烧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051元,刚某也因造成任希华轻微伤,被行政拘留5日。 编后:追根溯源,两起放火案的原因只是因为家庭矛盾和邻里关系没有处理好,加之两个被告人过于冲动,做事鲁莽,而且也不懂法,只为泄私愤,图解气,而放了一把火,在此也提醒有放火“癖好”的人,不要把放火当成儿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明确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物、油田、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则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作者:李云彪 王金 记者 李一红 (来源:锦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