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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一房两卖 按约定被判定金双倍返还购房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09:5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上海9月27日消息(记者杨静 通讯员胡瑜)房产升值后,为牟取更高利润,一房东竟将早已约定卖与他人的房屋再次出售,并在收取23万定金时出具了20万元“购房款”的收据。9月26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房东被判将定金双倍返还给购房方。

  去年年底,薛先生经过中介公司的推荐,看中了余先生所有的一套房屋,商定以11
2万余元的总价成交。2004年12月12日,两人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将于余先生取得房屋产权证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为此,薛先生应当支付定金23万元,如薛先生反悔不予购买房屋,则定金不予退还,若余先生不同意出售房屋则需双倍返还定金。签约后,薛先生分三笔如数支付了23万元的定金。岂料,在余先生取得房产证,中介公司于3月16日通知双方签署购房合同时,余先生却不同意了,其后中介公司多次通知他签约,他均借故推托。薛先生遂起诉要求余先生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在审理中竟然发现,余先生早在2004年12月9日就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约定允诺把该房以106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已收取了买方的定金8000元。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薛先生的诉讼请求。

  余先生称,根据自己实际取得房产证的时间,薛先生起诉时并未超过定金协议约定的5天签约期限。而且,自己实际收取的定金是3万元,其余20万元在收款时已注明是购房款。薛先生和中介公司则辩称,薛先生交付的23万元全部是定金,收据是余先生出具的,当时大家都未注意到收据上写了“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房地部门的核准,余先生在2月16日即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证,没有证据可以证实余先生所称实际取得产权证时间是3月16日的说法。余先生虽在两份合计20万元的收据中列为购房款,但由于薛先生系根据定金协议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双方也未就变更定金的数额进行过协商,薛先生单方在收据中将定金写成购房款的行为,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因23万元定金超过了《合同法》中关于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20%的规定,超出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故终审判决余先生双倍返还定金450800元并返还扣除定金部分的余款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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