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一房两卖 按约定被判定金双倍返还购房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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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09:50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上海9月27日消息(记者杨静 通讯员胡瑜)房产升值后,为牟取更高利润,一房东竟将早已约定卖与他人的房屋再次出售,并在收取23万定金时出具了20万元“购房款”的收据。9月26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房东被判将定金双倍返还给购房方。 去年年底,薛先生经过中介公司的推荐,看中了余先生所有的一套房屋,商定以11
余先生称,根据自己实际取得房产证的时间,薛先生起诉时并未超过定金协议约定的5天签约期限。而且,自己实际收取的定金是3万元,其余20万元在收款时已注明是购房款。薛先生和中介公司则辩称,薛先生交付的23万元全部是定金,收据是余先生出具的,当时大家都未注意到收据上写了“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房地部门的核准,余先生在2月16日即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证,没有证据可以证实余先生所称实际取得产权证时间是3月16日的说法。余先生虽在两份合计20万元的收据中列为购房款,但由于薛先生系根据定金协议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双方也未就变更定金的数额进行过协商,薛先生单方在收据中将定金写成购房款的行为,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因23万元定金超过了《合同法》中关于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20%的规定,超出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故终审判决余先生双倍返还定金450800元并返还扣除定金部分的余款46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