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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事不冷静 近邻撕破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2:16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一居民在楼院内搭建砖墙,影响了下水道排污,毗邻而居的住户为此大为不满。因双方均不能冷静处理此事而大打出手,致一方受伤。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纠纷的发生原告也有责任,故原告因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不应全部由被告承担,遂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计3600元。

  原告刘某诉称,其父与被告张某系邻居,2004年8月21日,因张某将其父在院内搭建的
砖墙推倒,双方发生争执,刘某上前评理之时,遭到张某殴打,刘某头部、背部等处受伤。为此,刘某诉请法院判令张某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验伤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计5800元。

  法庭上,被告张某辩称,他与刘某之父同住一楼。刘某之父将其一楼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炒菜生意,致楼内环境卫生差,经常造成下水道堵塞,可刘某之父对此不仅不闻不问,还在楼院里砌了一堵墙。张某一时生气推了一下,倒下几层砖。刘某之父遂与张某发生争执,后在厮打中无意造成刘某受伤。张某表示同意给刘某合理赔偿,但不同意给付营养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刘某之父搭建的砖墙影响下水道排污问题发生争执。张某将砖墙推倒后,刘某与张某争吵起来,刘某遂用砖头砸了张某家的窗户,双方动手厮打。刘某之女抄起一啤酒瓶欲砸张某,被张某顺势夺下,反用它砸伤了刘某头部、肩部及背部,伤处经鉴定构成了轻微伤(偏重)。张某为此被警方行政拘留7日。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身为壮年男子,在与原告刘某发生纠纷时不能冷静对待,采取过激行为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同时,刘某也不冷静,对事态扩大和升级也有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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