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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公司有权指定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4:1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通力公司盐亭分公司要求车主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以停运相威胁,部分车主认为通盐分公司的这种行为剥夺了车主购买保险的自愿原则。本报昨日报道后,在绵阳市汽车运输行业和保险行业中间产生了极大的反响。

  公司:停班有“合同规定”

  昨日下午,绵阳通力汽车运输公司安全处处长张兆新向记者提供了该公司与客运车主之间签订的两份合同,记者看到在《客车经营合同》中第三款第三条约定“甲方(通力公司)有权督促乙方(车主)按时向指定地点保足险种”;《安全生产合同》第四条规定“必须按通力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照总公司规定的标准投保”。

  张处长认为,按照《四川省交通专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以企业名义从事客运的车辆,均属于企业法人财产范围,必须纳入企业的安全管理范围,一切责任由企业承担”,“所有营运车辆必须按要求实行全额保险,否则企业不应安排营运”。所以,如果客运车主不按照通力公司的合同要求,在指定的地点购买保险,通力公司有理由停班。

  车主:合同应视为无效

  客运车主李先生说,通盐分公司这种行为剥夺了车主购买保险的自愿原则。在通盐分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需要8400多元,而在其他保险公司却只需要6400多元。当初那份协议就是不平等协议,同时也违反了《保险法》中的自愿原则,合同中的条款应视为无效。

  保监局:合同约定有效

  四川省保险监督管理局产险处一姓王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保险投保自愿的原则,主要是针对保险公司不强制客户投保。他说,运输公司作为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肯定要考虑风险的转嫁,一般车主往往只注意到购买保险时保费的多少,而客运公司更多考虑的是保险公司的综合实力、理赔服务水平、与保险公司的友好程度等。如果事先有合同约定,运输公司的规定是有效的。 陈开端记者辜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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