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时神秘补充协议突亮相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8:11 南京晨报 | |||||||||
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期间突然出现一份从未见过的“补充协议”,让案件审理一波三折。近日,秦淮区法院通过物证鉴定终于使这份“补充协议”露出伪面目。 为租赁两公司对簿公堂 据南京某食品厂介绍,2003年1月,他们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将其享有使用权的位于中华路A号临街门面房给该化工公司使用,约定租期至2004年12月31日止。2004年
出乎食品厂意料之外的是,被告化工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补充协议”作为证据,该协议写明“原租赁期变更为十年,至2013年12月31日止”。化工公司经理张钰称该协议由其与食品厂当时的临时负责人闻家福于2003年2月签订,即原协议签订后的十几天。他们与原告之间的租赁协议并未到期,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这份从来没有见过的“补充协议”,孙兰向法庭提出了她的疑惑我担任厂长虽然仅10个多月,但之前我一直在食品厂工作,为什么从来没有听闻家福提起过补充协议的事?化工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期限为2009年11月止,为什么补充协议竟然签到了2013年12月?正是因为这些疑问,孙兰认为,张钰和闻家福有恶意串通的嫌疑。 今年6月初,食品厂申请法院委托江苏省物证鉴定中心对补充协议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补充协议上某食品厂的印章形成时间在其相邻的手写文字之前,手写文字应在2003年12月之后书写形成。之后,法院再次开庭,证人闻家福出庭作证。庭上,闻家福陈述其在2001年6月到2003年4月期间是某食品厂负责人,补充协议是他在2月份与张钰签的。既然签了这份补充协议,那为何又要在4份书面催促搬迁通知上签字,闻家福解释,他忘了。补充协议不予认定秦淮区法院认为,从补充协议的证据来源、出具时间、证据本身的形成时间以及证人的陈述来看,均有矛盾之处,结合鉴定结论,对该补充协议不予认定。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原租赁合同,食品厂因自身需要,在合同到期前提前告知原告不再续租,要求化工公司迁让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予以支持。(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秦明逸 冒群 (来源:南京晨报) 相关专题:南京晨报聚焦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