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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费不能当加班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8:29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周艳涛)对于不少上班族来说,“十一”黄金周可能会是一个繁忙的“加班周”。那么,黄金周的上班族在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多少报酬呢?昨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

  节假日加班工资咋算

  据了解,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国庆7天假日中,10月1日、2日、3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由于工作、生产、经营等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余4天(10月4日~7日)为调休的公休日,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工资。非国有制企业也必须依照上述规定。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365天-10天法定节假日-104个法定双休日)/12个月=20.92天。如某企业一名职工基本工资为800元,他的日加班工资基数就是800/20.92元。假如这位职工“十一”期间7天都加班,那么,他的加班工资总额应为800/20.92×300%×3+800/20.92×200%×4=650.1元。

  员工有权拒绝加班

  过节费能不能抵加班工资?就此,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指出,过节费作为一种福利,用人单位支付过节费并不需要劳动者额外工作,加班工资则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是工作者正常享有的权利,以过节费抵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反劳动保障条例的。

  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更无权克扣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必须事先与员工及工会协商。如双方未协商,或安排的加班违反了劳动法规,员工有权拒绝加班。有以下情况的不得安排员工加班:妊娠期女员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女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不能安排加班;女员工在哺乳期内(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能安排加班。

  家政服务人员暂不享受加薪待遇

  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说,单位可以自定节日加班工资,但须比《劳动法》规定的要高。

  据悉,节日期间坚守在工作第一线的外来务工者,应该与本地职工同样享受节假日加薪待遇。但家政服务和保姆人员尚不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所以家政服务和保姆人员暂不能享有节假日加班加薪待遇。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醒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按照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劳动部门接到举报并核查属实后,会要求企业限期整改,补上应给职工的加班工资。

  省劳动监察总队电话:029—87294685;西安市劳动局监察支队电话:029—8762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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