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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失误 公证处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8:29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尹超)叔叔立遗嘱,过世后将房产赠与侄女,并经公证。但叔叔过世后,其子女提出该遗嘱缺少见证人,公证无效。后经司法局认定,因公证员工作失误导致公证程序违法,并将公证遗赠书撤销。但侄女认为,公证处的过失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终将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560元。

  原告:公证员失误致继承权丧失

  张女士向记者出示的遗嘱显示:2000年12月,她叔叔许某在病榻上委托律师范某立下遗嘱,因张多年来一直照顾自己,老人在过世后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与张,任何人不得争议。同日,该遗赠书经碑林区公证处公证,制成(2000)西碑证内字第2040号公证书。

  2003年1月,许某去世。张女士尚未得到该房产时,叔叔的子女们提出异议,后经两级司法部门认定,公证处在办证程序中违反规定,遂将该公证书撤销。

  张女士认为,遗嘱是叔叔的真实意思,因公证处的缘故致使公证书被撤销,给她造成经济损失,在今年3月她将碑林区公证处告上法庭。

  被告:公证员疏忽 公证书被撤销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的代理人、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李志宏律师。李志宏说,因公证员疏忽,未让作为见证人的律师范某在谈话笔录上签字,违反了《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又因遗赠人许某已经死亡,无法补正和补充必要的手续,故将其依法撤销。而原告并未实际得到房产,房产证也未进行过户。原告作为受遗赠人,属于遗嘱的利害关系人,无权对遗赠物品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遗嘱无效

  碑林区法院审理认为,经被告公证的涉案遗赠书属于代书遗嘱。本案代书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的签名,无其他见证人签名,违反《继承法》的规定,属无效遗嘱。而房屋始终未过户于原告,因此原告从未取得受赠房屋的所有权。公证程序确有错误,但该行为并未导致原告遭受直接财产损失。因此,原告的请求无事实依据。

  今年7月25日,碑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但张女士不服判决,8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赔偿因公证书违反程序给其造成的损失5560元;公证书被撤销使上诉人受赠房屋灭失,请求法院对受赠房屋进行评估,判令被上诉人按评估金额赔偿上诉人。

  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原被告双方都在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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