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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破公交轮胎男子获刑六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8:54 每日新报

  张家民于翔刘志敏

  新报讯 【记者张家民通讯员于翔刘志敏】中年男子李某为实施报复,居然将12辆公交车的20条轮胎割破。近日,本市北辰区法院经审理后,以破坏交通工具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 6年。

  被告人李某今年51岁,家住北辰区,案发前在952路公交车队北辰终点站值夜班。工作期间,李某因琐事与一些人产生矛盾,并产生报复心理。 2005年4月24日晚,李某携带壁纸刀片,来到一辆公交车旁边,使用刀片将该车的轮胎割破,然后逃离现场。

  此次割胎得手,并未满足李某强烈的报复欲望。至 4月 29日,李某使用

壁纸刀片,共将952路公交车队正在使用的两辆公交车上的3条轮胎割破;将 906路公交车队正在使用的 12辆公交车的 17条轮胎割破。经鉴定,以上20条被损坏轮胎共价值人民币99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出于报复的目的,将正在运营中的公交车辆的轮胎割破,足以使车辆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应依法处以刑罚。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巴士公司由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对此应负赔偿责任。

  什么叫破坏交通工具罪破

  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的现代化交通工具。破坏马车、脚踏车、手推车等简单交通工具,虽然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有其局限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刑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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