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 缩小区县间差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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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9:25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部分市级税收收入下放
本报淄博9月27日讯(记者 赵志斌 通讯员 胡元玫 刘秀丽)淄博市将通过调整个人所得税分享体制、调整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等办法,缩小区县间发展差距,提高县乡财政保
个人所得税分享体制 据了解,按照省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分享办法,为保证各区县利益和财政收入总量不发生大的变动,自2005年起,对省下放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按照属地下放区县,并根据原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和范围进行分享;对原由市级单独与中央共享的个人所得税下放有关区县,作为区县级收入,由相关区县与中央、省实行共享。 调整后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为:张店区,中央60%、省15%、市18%、区7%;临淄区、高新区,中央60%、省15%、市10%、区15%;其他区县,中央60%、省15%、区县25%。 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 为理顺地方企业所得税(含涉外企业所得税)分配关系,增加区县可用财力,自2005年起,将原由市级单独与中央、省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下放区县。其中原实行市、区分享的,下放收入按原比例进行分享;原未实行市、区县分享的,下放收入全部作为区县级收入,由相关区县与中央、省共享。 调整后,除原中央未实行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山东铝业公司(包括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铝业公司)企业所得税、齐鲁石化公司(包括中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齐鲁石油化工公司)企业所得税和跨地区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分享政策不变外,各区县、高新区境内其他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为:张店区、临淄区、高新区,中央60%、省8%、市12%、区20%;其他区县,中央60%、省8%、区县32%。 营业税分享体制 从2005年起,改革现行市与区县营业税分享办法,将原由市与省单独分享的营业税下放区县,与原区县以下的营业税一并实行盛市和区县按比例分享。 调整后营业税分享比例为:张店区,省20%、市45%、区35%;博山区、淄川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省20%、市20%、区县60%;高青县、沂源县,省20%、市10%、县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