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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医院内遭歹徒追杀死亡 家属状告医院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0:2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歹徒追杀病人到住院部,医院是否该对病人的安全负有全部责任?日前,罗某在医院就医时被歹徒追杀致死,家属告医院违反医患合同一案,二审已终结。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定,医院在事发中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对罗某的死亡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事由———

  歹徒追杀病人到住院部

  2004年6月9日,罗某在餐馆吃饭与他人发生争吵,被人用刀砍伤,其伙伴拨打120急救电话,东莞市某医院迅速派车把罗某接到住院部大楼。值班医生正为罗某办理手续、准备手术时,原来砍伤罗某的一伙人闯进了医院,追至住院部六楼,对正在等待接受治疗的罗某猛刺十余刀,随即离去,整个作案时间持续约20秒。事发后,医院马上拨打110报警,并立即对罗某进行抢救,罗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罗某的母亲陈女士认为,按照《医院工作制度》第十一条第3项“门卫有权查验有关证件”等规定,医院有责任和义务医治病人、保障患者的安全。而该医院正因为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才致使歹徒闯进医院把病人杀害。

  陈女士以医院违反医患合同为由,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东莞市某医院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28万多元。

  判决———

  医院只负合理限度范围内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终结,法院维持了原判。

  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主要义务在于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当然也应对进入医院治疗的病人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该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与医院本身的性质与能力相适应,不应超出医院的保护能力限度。

  而《医疗工作制度》第十一条第3项中“门卫有权查验有关证件”属权利性规范,不属义务性规范不能因此认定医院负有查验证件的义务。医院应尽的义务必须是合理限度的,不能作不合理的扩大解释。

  案件中歹徒实施加害行为时,作案时间短暂,手法迅速,手段残忍,面对此突发性暴力事件,医院方显然没有能力预见、预防,也不可能制止,只能做的是及时报警和实施救治。案件中医院在罗某被捅伤时,马上报警并立即对其进行抢救,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因此,罗某的死亡并非由于医院违约所造成,医院已履行了医患合同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对罗某的死亡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 彭姣时 胡屏 通讯员 朱丽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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