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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开车撞死父亲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被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02:0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昨日上午10时,一起倍受媒体关注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在彭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儿子撞死老子,保险公司是否免责?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告知义务?这两个问题成为当事双方庭审争论焦点。

  案情回放 儿子撞死老子 保险公司拒赔

  2003年9月27日,广汉农民方洪伟为自己购买的川江牌中型货车(车牌号渝13680)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去年4月21日,方洪伟雇佣的驾驶员肖勇兵驾车在彭州市将正在检查货车故障的父亲肖开撞伤致死。

  事发后,死者家属状告方洪伟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彭州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肇事司机跟车主是雇佣关系,判令车主方洪伟赔偿肖家各类损失费87880元,承担诉讼费用3500元。方洪伟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险,要求赔付全部损失费的80%。保险公司认为,肇事司机跟死者是父子关系,按照保险合同有关规定拒绝赔偿。随后,方洪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焦点一: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原告方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仅依据肖家父子存在血缘关系,就想免除自身责任,违反《合同法》。

  被告方则表示,按照保险公司有关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明确将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亲戚都排除在外,肇事司机和死者是父子关系,因此不能获赔相应的保金。

  庭审焦点二: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另外,原告方还认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等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这种明确说明,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还要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被告方对此辩称,在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有关免责条款用黑体字提醒了投保人,这说明保险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方洪伟在保险合同上签了名,应知道类似“儿子撞死老子”的情况不在保险范围内。

  昨日中午庭审结束,当事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法院表示将先对此案进行庭外和解,如协调不成将于下月宣判。(彭法 本报记者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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