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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受助女孩不堪压力退学吃官司 法院今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11:13 新华网

  新华网广西频道9月29日电(记者王勉 王萱)助学助到要将当事人告上法庭,这种“尴尬”想必谁都不愿看到。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广西“受助学生成被告”案29日宣判。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原告陈金与被告周奕签订的资助合同,周奕返还原告陈金资助款1.2万元。

  这起尴尬的“助学官司”缘由很简单,两年前,15岁的广西山区女孩周奕(化名)因
家庭贫困面临辍学,幸运的她在网络上认识了广东人陈金(化名),获悉周奕的遭遇后,陈金决定资助她上学,直到大学毕业,为了慎重起见,双方签订了一份资助合同。结果不到一年时间,周奕因种种原因中途退学,觉得有点被“愚弄”的陈金一纸诉状将周奕告上法庭。

  合同在受助人义务一栏,这样写道:“不许退学、不许打工、不许谈恋爱、不得违反校规、不得有同学生身份不相称的行为,非经资助人同意不得工作(含兼职),本科毕业,并得授学士学位”等。

  周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初看到合同内容‘心里起疙瘩’,但是没有想太多,只是害怕不签,他会生气,我就没有办法上学了,所以没有多想就于2004年2月签订了这份合同。”此后一年多时间,陈金先后寄来1.2万元,作为周奕学费、生活费。

  合同上的那些被“量化”的条件,在日后的学习过程中,让周奕觉得就像一个无法逾越的大山。她说,陈金过问她学习细到什么时候坐什么车回家,和谁在一起等都要汇报,甚至连车票都要传真过去。陈金还多次“警告”,她“要听话”,否则“会有人盯你”。加之,学习基础差,家庭负担重,更重要的是“毕业后必须考取本科学士学位”的约定,给她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最终选择退学,外出打工。

  原告陈金认为,被告周奕擅自违反合同,严重地伤害了原告爱心,伤害了社会公义,要求法院解除资助合同,并双倍返还资助款。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资助合同符合社会倡导的良好道德风尚,且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中“不得退学”的义务,故法院支持解除资助合同。但法院同时认为,被告违反合同所附义务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对原告提出的双倍返还资助款的请求未予支持。(完)(广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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