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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买水泥收货不付款 转手低价卖骗人不眨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13:03 今晚报

  本报讯一男子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水泥后,将货物低价转卖,并欺骗卖主,不付货款。由于该男子的这一犯罪行为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的漏罪,法院日前经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同其因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

  35岁的温某原籍河北遵化市,2004年6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期间,温某又
有一漏罪被发现。据指控,2003年2月27日,温某与唐山市某水泥厂业务员钱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温某从钱某处购买水泥,价格每吨240元,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清货款。钱某按合同将水泥送至温某指定地点。温某收货后以低价将水泥变卖,并以书写承诺书、开具空头支票的手段对钱某进行欺骗,不付货款,共骗取价值24万元的水泥。后经侦查成案。

  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温某于2004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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