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一学子作弊丢学士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17:17 扬子晚报 | |||||||||
东南大学学生陈某曾因考试中夹带纸条被学校处分,今年毕业时被学校取消了学士学位。然而国家《学位条例》中并没有考试作弊可取消学位资格的规定,陈某为此将学校告上法庭。昨天上午,玄武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学校在两个月内重新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评定,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学生:作弊取消学位无效
陈某是东南大学2000级临床医学专业学生,于今年6月毕业。去年5月28日,她在辅修课程《耳鼻喉科》的考试中夹带了与考试有关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以没收。事后,陈某向学校提供了其到南京脑科医院多次就诊的相关证据,且于去年5月31日经南京脑科医院诊断为“强迫症”,表示自己考试夹带纸条是因患病所致。不过,东南大学通过咨询相关专家,并对其他证据进行了谨慎的调查后,认定陈某患有“强迫症”与其夹带纸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学校根据《东南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认定她的行为已构成作弊,给予她记过处分。今年陈某毕业时,学校根据《东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12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授予其学士学位。 庭审中,陈某的代理律师提出:东大自行制定的《学位授予办法》超出了国家的《学位条例》范畴,其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应属无效。《学位条例》中并未规定学生考试作弊可以取消其学士学位资格,因为学士学位是对一个学生学术水平和教育程度的认定,与其人格、品行等因素关系不大。按照相关规定,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应被记零分,毕业前学校应给予重新补考的机会,但未规定可不授予学位。 学校:学校有权“细管”学生 东南大学则认为,1981年起实施的《学位条例》制定时贯彻了“宜粗不宜细”的思想,只说明了取得学位一般需要的条件。实践中,各高校都有自己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制定更加具体、细致的标准,而东南大学的学生要同时符合国家和《东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规定才能授予学位。学校已经考虑到原告的成绩比较优秀,向她发放了毕业证书,但本着从严治学、严肃考纪的精神,决定不予发放学位证书。 学校同时回应:对新生发放的入学手册上就有关于作弊将不授予学位的说明,学生入学时也组织了手册的学习,她应当知道自己作弊的后果。 法院:学校应两月内重新评定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陈某是否应被授予学位属于学校的法定职责,判决东南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陈某是否授予学士学位进行评定,并承担诉讼费用。法官表示,是否授予学生学位是学校的行政权力范围,法院无权干涉,因此不能作出是否发放学位的判决,只能判定学校重作决定。实习生 丁莉华 本报记者 石小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