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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被丢乘客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09:02 南京晨报

  晨报讯一公司经理坐长途大巴从上海到南京,途中在服务区休息下车时,被丢在服务区,其放在车上的两个手提包也遗失。随后,该经理将汽车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证件挂失补办费用及遗失的2万元现金。

  今年8月9日下午,胡先生花88元购买了一张长途大巴车票,乘坐江苏省某外事旅游汽车公司的苏A376××大客车从上海前往南京。途中,驾驶员在沪宁高速镇江段窦庄服务区内
停车休息,胡某当时也下车休息。然而,当他返回停车点时,车已开走了。他通过手机与该汽车公司及驾驶员取得了联系,要求查找其丢失在车上的包,但未声明该包内有2万元现金。

  驾驶员接到电话后寻包未果。第二天,胡某找到旅游汽车公司交涉,称包内有现金2万元及证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由于协商未果,双方遂报警,公安机关介入此案调查并组织调解,但未达成协议。胡某随后将旅游汽车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现金损失2万元、证件挂失及补办费用1000元、车费损失100元。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与旅游汽车公司的客运合同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胡某是否将两个包丢在旅游车上、包中是否有2万元现金、户口本、小孩出生证等物品,这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法院认为,胡某在车辆离开后与汽车公司第一次联系时即称自己有包丢在车上,该丢包事实成立的可能性较大,结合证人证词,法院认定该事实成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旅客一般会携带一定的衣物等随身用品,对胡某主张的丢失的大包内有衣物,法院亦予以认定。但对于胡某主张的大包内还装有2万元现金以及小包内放有重要证件,因胡某乘车时并没按照要求事先声明包内有重要物品,且事后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故胡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后,法院判令旅游汽车公司赔偿胡某2100元,作为对胡某丢失衣物布包的损失赔偿。胡某主张的丢失2万元现金因证据不足而未获法院支持。

  作者:李自庆 李克诚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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