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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职业病暂缓鉴定通知书引发一场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09:22 南京报业网

  通讯员萱缜金陵晚报记者洪唯【金陵晚报报道】十年间脱落20余颗牙齿,如今连一句完整的话都说不清。痛苦的王嘉翔不明白,既不鉴定自己是职业病,也不说自己并非职业病。于是他将鉴定部门——南京市卫生局推上了被告席。昨日上午9时,本案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公开审理。

  案情

  现年45岁的王嘉翔介绍,1978年,他进入南京某公司印刷厂从事贮铅、化铅和排字工作,一干就是20年。由于该企业职业病防治措施不到位,工作条件差,致使其患有严重疾病。今年5月,在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出其“无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结论后,王嘉翔向南京市卫生局提出了职业病鉴定的申请。今年7月,南京市卫生局送达王嘉翔“职业病鉴定终止通知书”。王嘉翔认为,南京市卫生局做出的该份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双方遂对簿公堂。为原告王嘉翔担任代理律师的是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勇,而为被告南京市卫生局辩护的是江苏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旭东和律师陈静。

  争议

  庭中,被告律师指出,根据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均需单位提供,而王嘉翔所在单位未给王嘉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的现场检测数据也已丢失,因此王嘉翔提供的材料并不齐备。在材料不齐且无法补充(卫生局书面通知王嘉单位补充但未果)的情况下,根据江苏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第26条的规定,即在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鉴定所必须的材料,导致鉴定无法正常进行时,可向申请人出具《职业病鉴定终止通知书》,暂缓鉴定工作程序的进行。对于被告的辩解,原告律师指出,王嘉翔申请材料之所以不全,是由其单位造成,与王嘉翔本人无关。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原告律师据此认为,在王嘉翔已经提交相关材料后,应做出鉴定结论而不是暂缓鉴定。因为暂缓鉴定就意味者“无限期拖延”,直接影响原告主张权益。两者孰是孰非,法院将如何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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