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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补偿八千 家属赔偿两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13:37 温州都市报

  旅客途中猝死,死者家属竟在旅行社大设灵堂,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补偿八千 家属赔偿两万2005年10月01日

  本报讯去年“十一”长假前夕,一旅客出国旅游途中意外死亡,家属提出赔偿遭拒后,就在旅行社摆花圈、设灵堂,大闹数日。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事件的两起官司作出一审判决:旅游公司补偿死者家属8000元;而死者家属则赔偿旅游公司经济损失、名誉损
失2万余元,同时须登报道歉。

  去年7月26日,70多岁的董大爷与杭州某旅游公司的代理人———温州某旅游公司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参加由该公司组团的“埃及、土耳其9日游”。8月4日中午,随团出游的董大爷在埃及的红海边玩水时,心脏病突发猝死。

  出事后,家属提出赔偿,但遭到旅游公司拒绝。协商未果,死者家属将灵堂设在公司营业处长达14天,使得该公司无法正常营业,后经有关部门协调,此事才得以平息。

  其家属认为,董大爷的死亡是由于旅游公司在旅客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警示等防范措施,及带队导游擅自离队所致,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家属提出20余万元的赔偿要求。

  旅游公司则辩称,在出发前,他们就提醒旅客注意安全及出境有关事项,董大爷也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另外,事发时导游和董大爷的距离并不远。因此,他们已尽了安全告知和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方在明知董大爷年事已高,前往气候炎热的埃及、土耳其容易发生危险的情况下,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安全告知义务,由此被告方在履约过程中显然存有不当。但在旅游期间,董大爷心脏病突发猝死,与被告方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负有违约责任。

  虽然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但法院认为,从人道主义角度上,被告方应对原告方给予适当补偿,故判令两家旅游公司要补偿死者家属8000元。

  在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后,旅游公司也将死者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共计58万余元。

  对于这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家属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该旅游公司的办公秩序,因此要承担侵权责任。

  据了解,死者家属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目前已向市中院上诉。本报记者 潘贤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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