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假冒广东高干公子替人摆平罪案获刑1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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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3日09:16 南方都市报 | |||||||||
假冒高干公子替人“摆平罪案” 吕高云以诈骗罪获刑14年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通讯员穗法宣) 假冒“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局长公子”替人“活动”,趁机大肆收取“活动经费”,结果案子没“摆平”,反倒把自己送进了班房。近日,
假冒广东省税务局局长儿子的吕高云今年30岁,在天河区开了一间税务咨询部,因为工作关系和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有些往来。据广州市检察院指控,2002年6月到2003年春节期间,他假冒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局长的儿子和税务干部,诈骗简女士129.3万元人民币,以及劳力士手表等财物。 据了解,2002年,简女士的丈夫黄某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税务机关查处。律师“指点”她:案情重大,可能被判处死刑,托人找对门路,说不定能使其夫免于牢狱之灾。 该律师的助理黄天舒(本案第二被告人)向简女士推荐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局长的儿子”、“税务干部”吕高云。凭着对税务常识的了解,能说会道的吕高云赢得了简女士的信任。 法院审理查明,吕高云以为简女士的丈夫减轻涉案税额,需疏通税务机关关系为由,伙同黄天舒于2002年6月至8月间,先后骗取简女士现金人民币108万元及香烟、手表等物(价值人民币68971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148971元。其中,黄天舒分得赃款人民币1.5万元,其余财物均被吕高云占为己有。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人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局机关及直属机构在职干部职工中没有吕高云此人,局领导也没有姓吕的局长。简女士花了100多万元活动费,也没有减轻丈夫的罪责,黄某因虚构增值税发票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吕高云和黄天舒的行为都构成诈骗罪,其中吕高云是主犯,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黄天舒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