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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寄存物品遗失 超市应负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4日08:3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报业网

  新华社重庆10月3日专电寄存物品已成为大型超市常见的配套服务,然而,如果消费者寄存的物品遗失了,商家是否应该赔偿呢?重庆市消委近日提醒消费者,对于这种情况,超市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今年4月,重庆的张女士到某超市购物,将其携带的皮包寄存到服务台保管并领取了凭证。当张女士逛完超市返回服务台取包时,服务员发现皮包不见了。张女士声称包内有物品和现金价值1500元左右,并向超市索赔,而超市认为自己提供物品寄存服务纯粹是为了方便顾客,没有收费,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张女士在多次找超市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消委部门。

  重庆消委部门受理此案后,迅速展开调查、取证,依法组织张女士与超市进行多次调解,最后达成协议,超市按照一般物品的价值赔偿了张女士人民币600元。

  消费者寄存的物品遗失后,商家是否应该赔偿?而且究竟应该赔多少呢?重庆市消委指出,虽然超市为顾客提供的保管行为表面看是无偿保管行为,但这种保管行为会给超市带来潜在商业利益,因此应按照有偿保管行为来对待。张女士将皮包交超市工作人员并取得存物凭证属于“人工寄存”,存放的皮包是在超市工作人员控制之下,超市应对因自身过失导致保管物遗失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市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委同时指出,这类纠纷由于难以界定寄存物品的价值,所以往往是按照双方协商的赔偿价格进行赔偿。因此,消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寄存物品时,现金和贵重物品还是应该随身携带。(记者李永文)(来源:合肥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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