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烧烤烧伤一女生 师生聚餐引发人身损害赔偿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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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12:26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实习生吴佳)老师和同学间一次开心的聚餐,却因一次意外烧伤了一位女同学,并最终导致一场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金平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结了该案,老师免责,而因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的学生则要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章某、被告陈某均系市某中学2004届初中毕业生,被告王某系该中学教师。20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在发生事故时已年满16周岁,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对在明火状态下直接添加酒精的危险性是可以认知的,其不听制止,并实施了在明火状态下直接添加酒精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形成了加害行为,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全部的民事法律后果。被告王某与原告章某、被告陈某之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监护或管理义务,且被告王某已尽到一般人的告知注意安全的义务,因此被告王某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要求赔偿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总额为102497.05元,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由被告陈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3529.45元,被告王某自愿表示补偿原告17000元,实应支付81967.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