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类车用零部件须认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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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6日10:43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本报10月5日讯(记者陈浩杰)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公告,从12月1日起,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11类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市质监部门提醒相关企业抓紧办理认证手续。 按照规定,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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